教师脱产进修期间是否计入工龄引争议
法院认为,为确保公正合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副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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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曾丽华 施洋洋)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时间是否计入工龄?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社保局关于一名教师的退休通知,并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龄。
202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初中教师黎莉(化名)接到社保局的退休通知,通知里载明,她退休金计算的工作年限(即工龄)为34年6个月。
黎莉自1984年7月参加工作,她认为,从入职的时间算起,工龄应该是36年6个月。她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到关于其工作年限的认定,相关部门扣除其工作期间到玉林某教育学院进修的时间,认定进修那两年不算工龄。黎莉对此不认同,提出复核申请。
黎莉认为,自己当年受单位选送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就读的教育学院办学性质是成人高等学校而非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享受职工脱产进修待遇。进修期间,她享受原单位工资和其他福利,可见这期间算工作年限,否则不可能带薪脱产进修。
社保局复核认定,保持原认定结果。黎莉不服,将社保局诉至北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社保局作出的退休通知,重新确定她的累计工作年限为36年6个月。
对此,社保局认为,黎莉脱产学习的两年不应计入工龄,因为所就读的教育学院属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进修期间不计算工龄。
黎莉坚持认为她的教育学院是成人高等学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学习期间继续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黎莉还指出,在之前的多次工资调整中,社保局一直将脱产进修的两年纳入她的工龄计算,因此社保局的前后行政行为存在不一致。
经过北流市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黎莉所就读的教育学院属于成人高等学校,她在报考教育学院时获得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得到所在单位的支持。黎莉脱产学习期间继续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单位报销了她的生活费用,并发放正常工资和津贴。根据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将脱产进修期间计入连续工龄。
另外,从黎莉历年的工资变动登记材料可见,社保局在多次工资套改中也界定其工龄包含了脱产进修的那两年,而在核定退休待遇时,却扣减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工作年限,明显存在前后行政行为不一致的情形。至此,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关于黎莉退休的通知,并要求重新核定黎莉退休的工龄。
北流法院的裁定重申了在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期间,工龄的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以确保公正合理。此次裁定为教师和相关单位在教师带薪脱产进修期间的工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也为类似争议提供了解决思路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