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再提高 农村低保年均标准突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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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 语)近日,贵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每月734元,增幅8%;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每年6086元,增幅15%,首次突破每年6000元。
在城乡低保提标安排方面,《方案》明确,为全力推进“强省会”战略,贵阳市、贵安新区继续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并从2023年4月1日起统一执行一个标准。
贵州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34元/月,共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二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月780元;第二档每月762元;第三档每月713元。
贵州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086元/年,并划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二档,其余县。各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第一档每年6120元;第二档每年6072元。
贵州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1800元,增幅5.9%;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月1300元,增幅8.3%。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继续按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方案》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2023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城乡低保金、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兑现;省民政厅指导各地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纳入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内容,扎实开展年度核查,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对象及其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全面精准落实城乡低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各地要将城乡低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优化支出结构、足额安排本级预算、强化资金统筹的同时,加强资金调度,增强资金有效供给,保障城乡低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