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创的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有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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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汇点讯 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该立法切口小、针对性强,突出快速反应处置,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职业保障,为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24小时驻勤备战提供了法治支撑。
此次立法基于我省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提升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的现实。我省高速公路发展迅速,路网密度和车辆饱和度均处于全国前列,事故风险大,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特大越江桥梁和特长水下隧道发生事故后,处置难度高、社会影响大。近5年来,全省消防救援队伍接报高速公路相关警情1.5万起、抢救疏散被困人员2900余人。
为有效应对,省消防救援总队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合力组建全国首支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明确江苏交控负责队站建设和保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2022年1月起,13个试点消防站全部投入执勤,目前已累计出动2000余次,抢救被困人员300余人,挽回财产损失近4.6亿元,开展车辆安全巡检近14万辆次,显著发挥了就近就便、抢救生命、快速疏通、保障安全的作用。这些队伍建设的成果和经验亟需通过立法进行巩固。
条例重点规范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以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要求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为此,相关条款完善了应急响应、组织指挥、联勤联动等现场救援机制,要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消防救援、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救援救治联动。立法时总结近年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中力量调度、队伍建设、联勤联动等方面实践经验,规定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为强化队伍建设保障,条例在法律法规现有规定基础上作了补充和细化。建队区域上,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特长隧道和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以及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其选址、房屋建筑、库室设置、训练场地设施、人员配备,应满足24小时驻勤备战等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消防车辆以及装备器材的配置,应当与越江桥梁、特长隧道等区域火灾特点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等需要相适应。
条例进一步厘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在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上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站)的房屋设施建设、车辆装备采购,提供所辖路段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的人员工资、日常运行等队(站)建设经费保障;后者负责队伍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工作。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是全省消防救援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的生力军、先锋队,必须实行严格规范专业的训练和管理,保障队伍能够持续生成旺盛的实战能力。因此,条例规定其人员招录、培训考核以及消防员岗位等级、退出转岗等实行统一管理,要求建立符合需要的执勤战备秩序,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
立法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场景较为特殊、危险因素较多的实际。消防站全部位于服务区或收费站,队员需要长期面对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克服往来生活区域的不便,且全国相关事故处置过程中消防员伤亡时有发生。因此,条例围绕人员职业保障规定要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保护制度,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保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编辑: 徐睿翔